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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六九章 郁闷的大司寇(1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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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大司寇,这是今天通政司转送过来,涉及到我刑部的弹章。”

“哎,又有多少是弹劾本官的啊?”

“呃,大司寇恕罪。据通政司的上官说,今天起码不下一百份是弹劾大司寇的。”

“啧!罢了罢了,你去,请本部六品及以上官员,今天下午在甲栋三室开会,商讨本次弹劾的问题。”

“是,下官领命!”

看着手下离开的身影,刑部尚书刘元霖长叹了一口气,颓然的坐在了自己的座椅上。

这位是北直隶任丘人,万历八年的进士。出仕以来,一直都以清廉、办事得力著称。当然,朱由栋对大明士大夫的‘清廉’从来都是一笑置之。当初之所以选这位来做刑部尚书,主要还是看重此人办事效率极高的优势。

在历史本位面,这位是去世于1614年。不过在这个位面,得益于医术的进步,刘尚书此时不光没有挂,相反,还精神极佳,特别想做事。

他是真的想做事的。

从万历八年到现在,他出仕也有三十多年了。总体而言,刘元霖觉得,也就是太孙监国这几年,是过得最舒心的。

做事情有效率的人,最看不得的就是同事的懒惰、低效,各部门的推诿扯皮以及上级领导的犹疑不决。而朱由栋重新组阁后,这些问题不说全部解决,至少解决了大半。

所以,刘元霖这几年干得很愉快,一点致仕的想法都没有。刑部这几年也着实的做了不少事情——别的不说,在全国户籍普查中,出现了不少以前被各地隐瞒的冤假错案。刘尚书带着刑部官员亲力亲为,切实的把不少案子给翻了过来。在燕京日报对此予以报道和称赞后,刘青天的内心不知道多么骄傲和满足了。

可惜,人在家中坐,锅从天上来。该死的一场大雨居然冲出了那么多的秦简,而其内容居然主要就是和刑部有关。

但是让刑部恼火的是,就出土的秦简上来看,在精细程度和可操作性上,秦简上的法令完全吊打了《大明律》。

比如说,在盗贼入室抢劫这个问题上。睡虎地秦简和《大明律》都明确规定,对这样的歹人,户主杀之无罪。但是《大明律》到了这里就完了。而秦简上却继续规定了:户主如果打不过歹人,高声呼叫后,邻里八方听到了却不出门帮忙该当何罪。如何在事后判别到底是歹人入室抢劫,又或者是户主杀人之后伪造现场的方法。以及如何辨别邻里是否真的听见了呼救(以居住地隔事发地的距离作为判断)等等。

秦法的精细,可见一斑。

这很正常,秦法是法家编写的,作为提倡法治的一家。法家的观点是:严刑峻法是爱护老百姓——让百姓知道犯法的成本极高后,自然就不去犯法了。

同理,作为性恶论者,法家还坚持在制定法令前,预先把所有的人都想成是坏人。然后在这个前提下制定各类法令——如此,如果百姓不犯法,法令对其就不会产生伤害。而一旦百姓犯法,各种预设的法令早就在那里等着了。

而等到儒家一统,秉持“有教无类”的儒生来制定法令,那就要先讲教化,教化不通的,才考虑动用法律来制裁。总之,尽可能的在道德层面解决问题,实在不行才述诸法律。

比如说,在子女不孝这个问题上。《大明律》的规定是:如果有老人状告自己的子女不孝,首先要乡老、里长进行调解、教育,实在搞不定的,甚至出了人命的,那才能够上县衙找县令。而睡虎地秦简上的规定是:先把被老人告发的子女抓起来!然后再来慢慢调查情况。

总之,由于大明朝到了这会儿已经是伪君子满地走的年代,所以儒家那一套靠道德治国的东西,早就让百姓和相当一部分官员不满了。这干脆明确、可操作性极强的秦简法令一旦问世。顿时就让全国各个阶层感到耳目一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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